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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总公司的投标资格会被取消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卢妮娜 2021-02-26 10:59:54

专家认为,判断是否会被取消投标资格,需从三个方面着手:

1.首先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为总公司。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行政机关对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其不利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需要判断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总公司的投标资格将受到影响。

(一)关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二)“重大违法记录”的罚款标准,可根据各地方、部门的听证标准。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开具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提供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即可。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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